環境工程設計資質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工程設計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環境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設計證書》),憑證從事環境工程設計。2、相關法律規定:
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管理辦法 2006年10月15日 (國家環境保護局 1995.8.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污染防治工程(以下簡稱“環境工程”)設計的管理,提高環境保護投資效益,改善環境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工程設計包括:
(一)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電磁、放射性等環境污染防治工程的工藝設計、非標準設備設計和相應的建構筑物等配套工程設計;
(二)廢物資源化工程設計;
(三)環境生態工程設計。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環境工程設計業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環境工程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設計證書》),憑證從事環境工程設計。
第四條 《設計證書》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
持有甲級《設計證書》的單位,可按《設計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在全國范圍內承接環境工程設計項目。
持有乙級《設計證書》的單位,可按《設計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和工程限額,在全國范圍內承接相應的環境工程設計項目。
持有丙級《設計證書》的單位,可按《設計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和工程限額,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承接相應的環境工程設計項目。
第五條 《設計證書》的專業范圍,按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電磁、放射性等環境污染防治,廢物資源化和生態保護進行行業分類。
第六條 《設計證書》的分級標準和工程限額標準,適用本辦法附件《環境工程設計證書分級和行業分類規則》的規定。
第七條 《設計證書》由國家環境保護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審查核發,并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申領《設計證書》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申領《設計證書》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該單位的文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穩定的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設計及試驗場所;
(三)符合所申請的《設計證書》級別和業務范圍要求的條件。
第九條 申領甲、乙級《設計證書》適用如下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國家環境保護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寫;
(二)申請單位為國務院各部門直屬單位的,應將填寫的《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申請表》報其所屬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然后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核;其他申請單位應將填寫的《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申請表》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然后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核。
(三)國家環境保護局經過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甲級或者乙級《設計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告之理由。
第十條 申請丙級《設計證書》適用如下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領取《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寫;
(二)申請單位將填寫的《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申請表》報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然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過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丙級《設計證書》;并報國家環境保護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告之理由。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行業工程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在承接本行業的環境工程設計項目時,視為具有本行業環境工程《設計證書》的資格,可不再申領環境工程《設計證書》;但超出原設計資格證書限定的行業范圍或級別承接含有環境工程設計內容的工程設計項目的,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工程《設計證書》。